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鸡西市鸡冠区冠隆物资经销处,住所地鸡西市鸡冠区五交化大楼后院(石化多经公司留守处)。
经营者:郑孝建,男,住鸡西市鸡冠区。
被申请人:鸡西天盛非金属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鸡西市梨树区石磷新建委。
法定代表人:徐昌伟,董事长。
审理经过 鸡西市鸡冠区冠隆物资经销处与鸡西天盛非金属矿业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作出(2021)黑0305财保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鸡西天盛非金属矿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向阳支行开户的,行号XXXXXX,账号XX×××XX内存款145666.10元,冻结期限一年;冻结徐永珍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鸡铁支行,账号XX×××XX内存款196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鸡西市鸡冠区冠隆物资经销处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鸡西市鸡冠区冠隆物资经销处以鸡西天盛非金属矿业有限公司履行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鸡西天盛非金属矿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向阳支行开户的,行号XXXXXX,账号XX×××XX内存款145666.1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徐永珍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鸡铁支行,账号XX×××XX内存款196000.00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1248.00元,由申请人鸡西市鸡冠区冠隆物资经销处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宪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云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