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起诉人:卢裕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遵义市人,住汇川区。
审理经过
2021年7月29日,本院收到卢裕明起诉重庆凯尔辛基园林有限公司的诉状,起诉人卢裕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拖欠原告劳务报酬8735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原告与被告遵义市新蒲新区项目部负责对外联系的工作人员石海青、陈国明、孙正权等共同协商,口头约定:由原告使用自购叉车为被告位于遵义市新蒲新区等建筑工地提供卸载及工地内和各工地之间的建筑材料转运劳务作业。具体计酬标准为,卸载:每一车300元至500元、材料转运:每一小时150元。前期双方合作较好。时至2019年11月2日至2019年12月23日双方分七次进行结算,被告应支付原告劳务报酬87350元。被告于2020年4月9日支付原告47600元。由于被告还拖欠原告劳务报酬39750元,时至2020年6月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劳务报酬39750元。但被告位于遵义市新蒲新区项目部的负责人李泽华以各种借口进行推诿不予支付和结付。经原告多次催讨,该项目部负责人李泽华于2020年7月28日承诺:以结未付部分39750元于2020年8月15日前支付完毕,但到约定结算支付期限又以借口推诿。后原告又多次找项目部负责人催讨,仍然无果。原告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于2020年8月11日到重庆总部请求解决,接访原告的肖姓负责人答复:已结未付完毕的39750元立即支付,但也仅支付了32025元,尚欠7725元未支付,并立即安排新蒲新区项目部尽快核对办理支付手续。原告返家后又多次要求被告位于新蒲新区的项目部办理支付劳务报酬的手续,至今仍然无果,特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案涉工程所在地不在遵义市汇川区,本院无案件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卢裕明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唐庆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