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宵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

委托代理人:徐海阔,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邓州市联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邓州市南二环凤凰城会展中心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81MA45LUBD1E。

法定代表人:王辉,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王卫科,男,****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邓州市。

被告:邓州市联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邓州市南二环凤凰城会展中心对面。

法定代表人:王卫科,该公司负责人。

审理经过

原告李宵远与被告邓州市联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王卫科、邓州市联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原告李宵远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邓州市联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邓州市联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李宵远自愿申请撤回本案中对被告邓州市联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邓州市联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宵远撤回对被告邓州市联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邓州市联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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