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沟县支行,住扶沟县鸿昌大道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16716561589。
法定代表人:李长征,职务: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胡新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扶沟县。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沟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胡新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20)豫1621民初7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胡新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沟县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61985.06元及利息(1.2017年10月27至2020年4月6日的借款利息,按借款本金162000元,利率按每年1月1日同期同档次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上浮70%的1.5倍计算。2.2020年4月7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借款本金161985.06元,利率按每年1月1日同期同档次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上浮70%的1.5倍计算)。
因被执行人胡新海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03月0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5月08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06月16日向被执行人微信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1年05月08日、2021年06月16日、2021年08月05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户,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户进行冻结。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21年05月20日,通过周口市车辆管理所查封了被执行人胡新海名下豫P×××××比亚迪牌汽车一辆(该车为抵押状态)。
四、2021年05月14日向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等登记情况,经查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
五、2021年08月24日通过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六、2021年08月12日已向被执行人发出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尚有161172.73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胡新海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沟县支行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