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北博瑞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原河北博瑞建工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武文鹏,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绍辉,河北冀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肃宁县教育局,住所地沧州市肃宁县。 法定代表人王永峰。 委托代理人张丽波,河北秦镜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博瑞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肃宁县教育局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博瑞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肃宁县教育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北博瑞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90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庆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许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