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王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新抚区。

被执行人:徐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新抚区。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王宇、徐珏犯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作出(2021)辽0403刑初5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6月24日移送执行。执行的内容是被执行人缴纳罚金50000元。

我院于2021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即日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并同时送达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廉政监督卡。

执行期间,本院冻结被执行人王宇名下中国建设银行等账户,冻结被执行人徐珏名下中信银行、抚顺银行等账户,划拨被执行人名下存款1442.66元,已上缴财政。查封被执行人徐珏名下辽D×××××小型车辆手续,因车辆下落不明故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徐珏名下有不动产,因有抵押和在先查封,故本案不宜处分。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王宇、徐珏采取限制其高消费措施。

以上有查询回执手续等和对申请执行人询问笔录在卷为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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