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黄元兴,男,****年**月**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册亨县人,务农,住贵州省册亨县。 被执行人:蒙福芬,女,****年**月**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册亨县人,住贵州省册亨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黔2327民初31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了申请执行人黄元兴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蒙福芬离婚纠纷一案,并于2020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蒙福芬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蒙福芬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黄元兴支付婚生子黄小朋自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共计12个月的抚养费4800元,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蒙福芬至今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总对总、点对点)查询被执行人蒙福芬银行存款、网络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等财产信息,银行、网络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等部门反馈被执行人蒙福芬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到贵州省册亨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查实被执行人蒙福芬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到被执行人蒙福芬住所地贵州省册亨县调查,查实被执行人蒙福芬在住所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无法取得联系;本院查实,被执行人蒙福芬在本辖区内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黄元兴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蒙福芬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已依法将被执行人蒙福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纳入限高系统,经征询申请执行人黄元兴的意见,申请执行人黄元兴同意本院对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被执行人蒙福芬尚未履行的标的为4800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农文勇 审判员 岑生土 审判员 覃正祥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朱华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