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白正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恩施市。
被执行人:易发镓,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恩施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白正海与被执行人易发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恩施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鄂2801民初65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易发镓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易发镓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申报财产;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易发镓名下的财产,查控到被执行人易发镓有小额存款,本院已扣划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未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通过线下传统调查方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易发镓名下有3辆汽车,均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处置,发现被执行人易发镓名下有一处坐落于恩施市航空大道92号8幢2单元2-1号的房产,本院经两次网上拍卖,均已流拍,申请执行人不接受以物抵债,暂不要求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易发镓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社会公布。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鄂2801执213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