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余如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
被告:郭振玉,男,成年,住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
审理经过
原告余如恒与被告郭振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余如恒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如恒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余如恒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