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许振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 被告:刘佰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许振清与被告刘佰庆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许振清在本院依法送达限期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许振清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本案可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许振清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代先莉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七 月 二 十 四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陈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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