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阳泉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静,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平定县人,现住本县。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强,****年**月**日出生,汉族,平定县人,现住本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刘志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平定县。
审理经过
原告阳泉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志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阳泉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阳泉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