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武义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城武阳东路69号1-5楼。
负责人:褚绍霞,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毅聪(特别授权),女,原告工作人员。
被告:高跃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
被告:王赵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
被告:王淑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
被告:巩一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
审理经过 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武义支行与被告高跃军、王赵兰、王淑清、巩一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武义支行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武义支行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武义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133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武义支行负担(已交纳)。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美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唐腾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