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肖超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 被执行人:柳宏贵,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超进与被执行人柳宏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申请执行人肖超进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执行人柳宏贵银行存款10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曹玉华以其所有的位于澧县××街道襄阳居委会1单元101房湘(2016)澧不动产权第0××3号自建房屋提供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肖超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柳宏贵银行存款10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查封、冻结、扣押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曹玉华所有的位于澧县××街道襄阳居委会1单元101房湘(2016)澧不动产权第0××3号自建房屋,查封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周清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郭茎松 书 记 员 郭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