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焦作市固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武陟县龙凤金街北商业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3MA45P6GU9Y。

法定代表人:李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新燕,焦作市武陟县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杨三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有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

审理经过

原告焦作市固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本建筑公司)与被告杨三庆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固本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新燕、被告杨三庆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有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固本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撤销武劳人仲案字(2021)053号仲裁裁决书,判决原告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事实与理由:2018年9月6日,原告在武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公司注册之前法定代表人李雷先是自己打工干泥瓦活,后活多了就找乡里乡亲一起干,工资照李雷脸按天支付,干一天得一天工资,活不固定,哪里有活去哪里干,没有活就各回家休息,干活人也不固定,有时候多有时候少,随时集合人干活,活干完就解散,各干其事,以这种方式干活一直到现在。因为干活会发生意外,买保险工人不愿意买,李雷为其买保险,因为工人有的干几天就走了,也不愿意增加成本,但如果工人发生意外,会找李雷要求赔偿,为了能使受伤的人得到保障,在此境况下,李雷才注册该公司并投了团体意外险,被告就是团体险中的一员。注册公司目的就是为不固定的工人投保,除此之外没有它用,承包工程从始至终都是李雷个人名义从事一切活动。被告从2016年跟随李雷干活,而不是受原告管理,原告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及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原告没有制定过各项劳动规章制度,没有招聘过任何工人,对外从未承包工程,没有上下级隶属关系和管理被管理关系。2020年11月23日,被告受伤,受伤地点在武陟田中禾农牧,田中禾农牧的工程不是原告承包,而是李雷个人承包。被告干活原告没有招聘,没有开工资,也不是在原告承包的工地干活,所以被告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认为:原告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证人证言,结合被告常年的工作习惯、工作时间、工作数量,显然被告工作是随意性的,完全不受原告管控,认为原告是公司即具有主体资格是错误的,其次适用法律错误,原告与被告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合同法调整。仲裁裁决违背事实与法律,故原告提起诉讼,望贵院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杨三庆辩称,1.原告请求事项撤销武劳人仲案字(2021)053号仲裁裁决书,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法庭予以驳回,确认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2.原告2018年9月6日在武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了固本建筑公司,系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李雷为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在原告单位从事瓦工、木工工作,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原告是用人单位,被告是劳动者,劳动关系成立。3.2019年12月26日,原告为员工在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被告购买了团体人身保险,被告工作是原告安排,被告一直受原告劳动管理,从事原告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劳动风险应由原告承担,且所从事的劳动是原告单位业务组成部分。4.2020年11月23日,被告在武陟田中禾农牧有限公司原告工地干活时,不慎从梯子上摔下受伤,原告将被告送往武陟县人民医院救治,住院医疗费用全部由原告支付。5.被告接受和服从原告指挥管理,遵守原告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原告安排进行劳动,原告支付劳动报酬,证明原告与被告双方存在劳动关系。6.诉讼费由原告承担。7.武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武劳人仲案(2021)053号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庭维持仲裁裁决,确认被告与原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杨三庆从2016年3月开始跟着李雷从事瓦工、木工。2018年9月6日,李雷在武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了固本建筑公司,该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李雷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聪聪系公司监事(负责员工的日常管理、工作安排及工资发放等),公司经营范围为房屋建筑工程、机电工程、地基基础工程、钢结构工程、环保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模板脚手架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等业务。固本建筑公司成立后,杨三庆继续在此从事瓦工、木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固本建筑公司也未给被告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但是以固本建筑公司员工名义在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杨三庆购买了团体人身保险(保险期间自2019年12月15日零时起至2020年12月14日二十四时止或本合同列明的终止性保险事故发生时止)。

2020年11月23日,李聪聪安排被告到河南田中禾农牧有限公司的工地干活时,不慎从梯子上摔下受伤。李聪聪将被告送往三阳乡卫生院治疗,后因伤情严重转至武陟县人民医院治疗。

杨三庆于2021年4月20日向武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从2016年3月至今杨三庆与固本建筑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21年5月28日,武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武劳人仲案字(2021)05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杨三庆与固本建筑公司自2018年9月6日起至今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原、被告分别于2021年6月7日、2021年6月8日收到仲裁裁决书。原告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仲裁庭庭审笔录、郭小明的证人证言,被告提交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太平洋保险团体人身保险被保险人凭证、微信截图、诊断证明、住院病历、电话录音、武劳人仲案字(2020)029号仲裁裁决书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2018年9月6日,李雷在武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了固本建筑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固本建筑公司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为适格的用人单位。杨三庆为适格的劳动者。自2018年9月6日固本建筑公司注册以来,杨三庆一直从事固本建筑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并在固本建筑公司处领取工资。此次,在河南田中禾农牧有限公司工地施工过程中受伤,其提供的劳动亦是固本建筑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固本建筑公司主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认为杨三庆与固本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雷系雇佣关系,但固本建筑公司提交的李雷与河南田中禾农牧有限公司签订的《施工协议》不能证明杨三庆系李雷雇用干活,且固本建筑公司作为投保人,为其员工杨三庆投保团体人身保险,故对固本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原告焦作市固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2018年9月6日起与被告杨三庆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二、驳回原告焦作市固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焦作市固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