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吉林省乾安县。 法定监护人:赵某(崔某母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吉林省乾安县,无职业。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贵福,吉林车宏伟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乾安县第二幼儿园。地址:吉林省乾安县。 法定代表人:黄悦春,系该幼儿园园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晋野,吉林东镇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增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吉林省,系该幼儿园书记。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皓,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冠男,吉林东镇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崔某因与上诉人乾安县第二幼儿园、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2020)吉0723民初23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2020)吉0723民初238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崔一一、乾安县第二幼儿园各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580元分别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冷晓峰 审 判 员 李敏英 审 判 员 杨小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于海洋 书 记 员 高远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