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黔南州天诚物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都匀市剑江中路193号协和星苑1号楼15层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55192922X1。
法定代表人:余健,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永红,系贵州仁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燕,系系贵州仁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前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都匀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黔南州天诚物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前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黔南州天诚物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黔南州天诚物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黔南州天诚物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黔南州天诚物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