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田晓燕与宜昌长楹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反诉被告):田晓燕,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现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 被告(反诉原告):宜昌长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东山大道109号B栋1904、1905号。 法定代表人:江妍萱,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金华,湖北楚贤(点军)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反诉被告)田晓燕与被告(反诉原告)宜昌长楹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遵照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鄂05民辖173号民事裁定,于2018年6月6日立案。2018年7月12日,宜昌长楹置业有限公司对田晓燕提出反诉。2018年7月16日,田晓燕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同日,宜昌长楹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田晓燕及宜昌长楹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准许田晓燕撤诉; 二、准许宜昌长楹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本诉)887元减半收取计444元,由田晓燕负担;案件受理费(反诉)50元,由宜昌长楹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浴阳 审 判 员  唐雁莉 人民陪审员  杜 昕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向亚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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