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艳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扶余市。
被告:刘显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扶余市。现下落不明。
审理经过
原告王艳波诉被告刘显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艳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显林经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刘显林给付欠款15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经营产蛋饲料生意。2013年10月20日,被告在原告处赊购产蛋饲料价值3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欠条一枚。2015年3月13日,被告又在原告处赊购产蛋饲料价值12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欠据一枚。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裁决。
被告辩称
被告刘显林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到庭应诉。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经营产蛋饲料生意。2013年10月,被告在原告处购买产蛋饲料10吨,每吨3000元,原告用车将饲料送到被告处,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枚,欠条下方欠款人处签名是被告书写,其余内容均是原告书写。2015年,被告又在原告处赊购产蛋饲料,并于2015年3月13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枚,欠条下方欠款人处签名是被告本人书写,其余内容均是原告书写。现被告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不知去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提供的欠据,能够证明被告刘显林欠原告产蛋饲料款150000元的事实。被告刘显林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和答辩的权利,应由其承担不利的后果。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饲料款150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刘显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艳波饲料款150000元。
案件受理费16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刘显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