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义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
委托代理人:陈万山,南京市溧水区永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南京市明辉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13577779X0,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团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毛思保,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赵家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义平与被执行人南京市明辉建设有限公司、赵家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苏0117民初317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南京市明辉建设有限公司已给付申请执行人王义平144029元,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赵家峰银行存款8755.72元并已拨付给申请执行人王义平。本院依法向工商、税务、车管等多部门查询,均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赵家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多次上门查找,也未能找到被执行人。至此,本院穷尽财产查控措施,也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赵家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王义平对执行过程清楚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苏0117民初31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