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发财,****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江口县。
被告:罗孝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杨发财诉被告罗孝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公开开庭审理。经传票传唤,原告杨发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孝滨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发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罗孝滨支付原告杨发财欠款1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被告在江口县和谐小区承包工程,将江口县和谐小区铝合金项目承包给原告。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将铝合金安装完毕。完工后原、被告经结算,被告已将大部分的项目款支付给原告,现还剩余10,000元未付。被告于2018年9月26日出具了欠条一份,但至今被告仍未支付原告欠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特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欠款。
被告辩称
被告罗孝滨未提出答辩。
本院查明
经举证,原告所举的1至3号证在本案庭审中已作认定,并附卷佐证。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3年10月8日,原、被告签订《铝合承包合同》。2018年9月2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结安装款金额为10,000元的欠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自愿达成《铝合承包合同》,原告按照双方约定向被告交付工作成果,被告理应依约向原告支付全部工程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本院依法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付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罗孝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杨发财支付工程欠款10,000元。
逾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限履行付款义务,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罗孝滨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