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培禄,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于辽宁省丹东市,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丹东市元宝区。因本案于2012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9日再次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丹东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王雅蕾,辽宁齐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丹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培禄犯走私、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21年4月23日作出(2021)辽06刑初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培禄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高培禄以“对另案被告人王新花走私、意欲贩卖毒品不知情,请求从轻判决”为由提出上诉,高培禄的辩护人以“上诉人高培禄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能够认罪、悔罪,且涉案毒品未流入社会,可对其从轻处罚”为由提出辩护意见。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培禄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高培禄于上诉期满后提出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上诉人高培禄的辩护人所提对高培禄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高培禄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6刑初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