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应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
申请执行人:罗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
被执行人:云南龙城农产品经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呈贡区古银路77号。
法定代表人:李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09734642B。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应华、罗丽与被执行人云南龙城农产品经营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购销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呈民初字第6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执行。
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邮寄送达),限定其立即在2021年1月28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2021年1月29日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于2021年1月2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
本院查明
执行中,被执行人经我院五项查询之后(银行、土地、工商、房产、车辆),名下银行账户无资金已经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和土地已经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我院属于轮候查封,且该房产和土地存在抵押、质押、租赁等交叉错杂的权利瑕疵需要与相关权利人核实对接,特别是许多不动产和土地性质是否合法,房地产证照是否齐全、不动产使用现状等众多事项尚待核实,所以暂时无法处置,其余查询下来无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约谈笔录、执行过程中相关材料证据证实。
本院执行中,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工商、证券等,以及依法到房管部门、国土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进行约谈(电话记录),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表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据此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委托执行函、约谈笔录等执行过程中相关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