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冯水清,男,汉族,1968年8月出生,住广东省连平县。 被执行人:钱家伟,男,汉族,1985年11月出生,住阳山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冯水清与被申请人钱家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粤1623民初309号民事判决书,对该案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证券、保险、银行、网络资金、车辆、不动产工商等信息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有两辆汽车,目前已经被本院查封,但是因为没有扣押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无无财产可供执行。 2021年8月19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过程,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钱家伟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巫远青 审判员  钟巧萍 审判员  叶枫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熊 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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