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顺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

被告:何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鹤岗市品居工贸有限公司经理,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

被告:鹤岗市品居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南岗路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何涛,职务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李顺兰与被告何涛、鹤岗市品居工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顺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涛、鹤岗市品居工贸有限公司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李顺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何涛给付劳务费用2,400元,鹤岗市品居工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鹤岗市品居工贸有限公司负责人何涛与原告口头协议就项目补办施工许可手续时,支付劳务费用3,000元,已经支付600元,办完手续后被告不履行协议,剩余劳务费用2,400元拒付。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微信截图与验收报告可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何涛雇佣李顺兰为鹤岗市品居工贸有限公司办理建设工程施工手续,何涛为鹤岗市品居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涛与李顺兰约定劳务费用为3,000元。何涛支付李顺兰劳务费用600元,李顺兰为鹤岗市品居工贸有限公司办理建设工程施工手续完毕,剩余2,400元劳务费用何涛未支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何涛与李顺兰达成劳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确认有效。原告已按约定为鹤岗市品居工贸有限公司办理建设工程施工手续,何涛亦应按约定剩余劳务费于原告。现原告主张何涛给付劳务费2,4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李顺兰为何涛个人雇佣,未与鹤岗市品居工贸有限公司建立劳务合同,原告主张其承担连带责任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何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李顺兰劳务费2,400元;

二、驳回李顺兰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何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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