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东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被告:王凤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东生与被告王凤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东生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张东生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赵 欣 人民陪审员 齐 伟 人民陪审员 李学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刘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