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文安县小霞超市,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孙氏镇董村管区八里庄村。 经营者:杨海申。

审理经过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文安县小霞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以双方已庭下和解并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马令梅 审 判 员  刘德璋 审 判 员  张建民 审 判 员  于 颖 人民陪审员  郭增立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邵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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