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世侄,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桂林市秀峰区。
被告:戴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世侄与被告戴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2021年8月13日,原告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世侄撤回对被告戴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世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