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韦青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贵溪市。 原告:詹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贵溪市。 原告:詹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贵溪市。 原告詹某1、詹某2法定代理人:韦青娥(系詹某1、詹某2之母),住江西省贵溪市。 上列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海燕,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桂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江**,江西赣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韦青娥、詹某1、詹某2与被告桂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2021年6月23日,原告韦青娥、詹某1、詹某2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桂某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韦青娥、詹某1、詹某2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韦青娥、詹某1、詹某2撤诉。 案件受理费9727元(原告韦青娥、詹某1、詹某2已预交),减半收取计4863.5元,由原告韦青娥、詹某1、詹某2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严志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梦英 书 记 员 苏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