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审原告:范密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波,吉林华航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被告:大庆鹏程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贵军。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范密林与原审被告大庆鹏程装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作出(2019)吉0183民初21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