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上诉人(一审原告、再审原告):张仁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福圣,四川胜邦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310267650。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丽,四川胜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再审被告):李宗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兵,珙县珙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312021108016。

审理经过 再审上诉人张仁兰与被上诉人李宗平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8日作出(2018)川1526民初13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法院于2019年9月20日作出(2019)川1526民监2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一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了本案,于2020年3月30日作出(2019)川1526民再4号民事判决。张仁兰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8日作出(2020)川15民再12号裁定,撤销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9)川1526民再4号判决,本案发回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重审。一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了本案,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2020)川1526民再5号民事判决。张仁兰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上诉人张仁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颜福圣、许丽,被上诉人李宗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再审认为,一审法院在未撤销(2018)川1526民初1318号民事调解书的情况下,又对李宗平与张仁兰的子女抚养纠纷作出判决,审判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撤销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20)川1526民再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人员 审判长  邱柱华

审判员  曾 珍

审判员  赵宗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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