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通知被执行人用)
(2021)晋0427执300号
郭学军:
审理经过 你与山西壶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令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晋0427民督27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山西壶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一、偿还山西壶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43750元及截止2021年3月19日的利息105069.68元。
二、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092元及执行费。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壶关县支行
账户名称:壶关县人民法院
账号:XXXXXXXX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