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庄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寿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祖磊,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梅,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新乡市同兴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获嘉县黄堤镇黄堤村。
法定代表人:岳学同,执行董事。
被告:岳学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获嘉县。
审理经过
原告庄杰诉被告新乡市同兴塑业有限公司、岳学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庄杰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新乡市同兴塑业有限公司、岳学同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庄杰自愿撤回对被告新乡市同兴塑业有限公司、岳学同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庄杰撤回对被告新乡市同兴塑业有限公司、岳学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78元,依法减半收取2789元,由原告庄杰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