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双峰县和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双峰县永丰镇城北育才路48号。 法定代表人:周少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超,湖南国藩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凌志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双峰县。 被告:贺蕾,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双峰县。

审理经过

原告双峰县和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凌志华、被告贺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中,原告双峰县和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凌志华、被告贺蕾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双峰县和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双峰县和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凌志华、被告贺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双峰县和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吴春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彭浩凌 书记员戴丽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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