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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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平凉市崆峒区锦程广告策划中心。
经营者:谢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庄浪县盘安乡颉崖村三社农民,住平凉市崆峒区博爱小区3号楼*号门店。
被告:金德铝塑复合管业有限公司平凉分公司。
负责人:金某。
被告:金德管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某。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凉市崆峒区锦程广告策划中心诉被告金德铝塑复合管业有限公司平凉分公司、金德管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金德铝塑复合管业有限公司平凉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金德铝塑复合管业有限公司平凉分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平凉市崆峒区锦程广告策划中心撤回对被告金德铝塑复合管业有限公司平凉分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