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某,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 被告:郑某,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镇原县。
审理经过
原告安某与被告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安某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安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062元,减半收取计1031元,由安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周鸿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乐 书记员 成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