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曲世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贵珍、曲艳华(实习),河南焦桐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孙朝礼,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金沙县。 被告:罗应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金沙县。
审理经过
原告曲世航与被告孙朝礼、罗应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曲世航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朝礼、罗应福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曲世航撤回对被告孙朝礼、罗应福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1元、保全费485元,合计款966元由原告曲世航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倪 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程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