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周建潮,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路,上海段和段(沈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范,男,****年**月**日出生,系原沈阳市皇姑区宁山金蜘蛛酒店经营者,住址沈阳市大东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刘范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万元”。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承担,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预交案件受理费535元,扣除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5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