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锦,男,住广西岑溪市。

被执行人:梁峻铭,男,住广西岑溪市。

被执行人:陈铭玲,女,住广西岑溪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锦与梁峻铭、陈铭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2021)桂0481民初16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相应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梁峻铭、陈铭玲履行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另计)、被执行人梁峻铭履行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另计),负担案件受理费525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承担本案执行费658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车辆、不动产等财产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汽车,该车辆已在(2021)桂0481执恢64号案拍卖,得款62988.10元,减去按揭贷款57595.08元、拖车费用600元,余下4793.02元。此外,本案划拨了被执行人梁峻铭存款431.29元。两案分配后,分配到本案金额为2700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高消费措施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等执行措施。并把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及结果和采取的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证据,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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