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褚关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云南省会泽县人,住,、*。
委托代理人:周玉清,威宁县哲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406181155652,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张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贵州省威宁县人,住本县。
审理经过
原告褚关正与被被告张梅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罗卫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褚关正及代理人周玉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梅经本院依法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褚关正诉称: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于××××年××月××日生育长子褚某。被告于××××年××月丢下小孩外出与威宁县岔河镇大洪村红坪组陈富保结婚,现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每月承担小孩抚养费800元至小孩成年。
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
被告辩称
被告张梅未到场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于××××年××月××日生育长子褚某。
上述事实,有原告庭审陈述及原告提交的证据在卷相互印证,可以采信,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不合法的婚姻不受法律保护,但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一样的权利。原、被告所生育的小孩尚某,应该明确抚养关系,因双方所生育的子女一直由原告抚养,所以由原告抚养为宜,但被告应支付一定的抚养费,参照当地的人居收入和贵州省人均消费水平,每月每个小孩为600.00元为宜,即小孩父母双方每人每月应支付小孩抚养费300.00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原告褚关正与被告张梅共同生育的小孩褚某由原告褚关正抚养,由被告张梅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0,支付时间从2021年7月1日起,定于每月28日前支付,直至褚某成年,张梅对小孩享有探望权,子女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愿选择。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褚关正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