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胜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北京博天恒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南路58号院11号楼2层201-7。 法定代表人:于新华。
审理经过
原告李胜新与被告北京博天恒泰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李胜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胜新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李胜新撤诉。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梁 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