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向治英,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籍贯湖南省保靖县,身份证住址湖南省保靖县。 委托代理人:王世富(系向治英之夫),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籍贯湖南省保靖县,身份证住址湖南省保靖县。 被执行人:龙毅,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籍贯湖南省保靖县,身份证住址保靖县,现住保靖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向治英与龙毅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7月29日自愿达成延期履行和解协议(已履行0.147万元,未履行4.463万元)。同日,向治英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湘3125执184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郭莉姣 审判员 黄友军 审判员 姚慧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龙林平 书记员张子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