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自诉人韩瑞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定襄县新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经营者,山西省忻州市定襄县人,现住定襄县。 委托代理人郭建文,男,山西神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牛子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定襄县新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员工,山西省忻州市定襄县人,现住定襄县。
审理经过
自诉人韩瑞阳以被告人牛子君犯侵占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控诉。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认为,自诉人韩瑞阳诉称2018年1月1日与被告人牛子君签订驾驶训练点学员自培协议。2018年5月之前招收学员的报名费,被告人牛子君全部上交新源驾校,新源驾校也按约定支付了培训费。2018年5月之后招收学员的报名费,被告人牛子君未向新源驾校上交,经多次催交后,仍拒不上交,构成侵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构成侵占罪。结合自诉人韩瑞阳提交的及本院核实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牛子君构成侵占罪。自诉人韩瑞阳在本院通知其补充证据后,到期未提交相应证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自诉人韩瑞阳对被告人牛子君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韩自强 审判员 梁 斌 审判员 张 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齐 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