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某,户籍登记地甘肃省民勤县。 被告:王某,户籍登记地甘肃省武威市。 被告:周某,户籍登记地甘肃省兰州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王某、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国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杨在乐 书记员 王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