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远支行,住所地宁远县舜陵街道舜峰社区九嶷中路179号。 负责人:高明,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谭清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远支行与被执行人谭清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1126民初2527号民事调解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执行,2021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4月10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截至2021年8月23日,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 本院依法发起了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有关部门发出传统查询协查通知,在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宁远县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宁远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宁远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向本院反馈的信息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1126民初2527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欧明辉 审 判 员 肖广文 审 判 员 朱革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李玉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