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平,男,汉族,隰县寨子乡某村村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建华,隰县龙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一:王某生,男,汉族,隰县寨子乡某村村民。
被告二:隰县寨子乡某某果业综合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隰县寨子乡下桑峨村3号。
法定代表人:王XX。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平诉被告王某生、隰县寨子乡某某果业综合专业合作社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受理。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共计54557.09元。2、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待鉴定结果一并主张。3、由二被告承担办案一切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隰县寨子乡某某果业综合专业合作社所属“某某恒温库”,自2017年建成投入使用以来,每到果品收获贮存时节,业主王某生多年来一直雇佣我在其自家经营所有的“某某恒温库”升降机上卸货时,由于升降机忽然发生故障失控落地,致使我左足跟骨粉碎性骨折。事故发生后,我与另一同时摔下来受伤的装卸工被王某生开车送到隰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由于我伤势严重当天即住院医治,王某生给放下5000元,称说:“先治的,我再想办法筹钱”。当天即离开医院,自此我在隰县人民医院手术治疗共住院35天,仅医院治疗费就花费27000余元,多次向业主王某生要钱治疗,王自发案当天将我送进医院放下5000元后一走了之,对我的伤情始终不予过问,多次找王某生总是以种种理由推脱,直到现在我一直卧床养伤,生活不能自理,妻子也一直在家护理不离左右,全家生活陷入极度困境,无奈现诉至法院,希判如所请,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王某生、隰县寨子乡某某果业综合专业合作社除已支付原告王某平医疗费人民币5000元外,再一次性赔偿原告王某平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元整(当即执行);
二、除此之外,原告王某平自愿放弃对被告王某生、隰县寨子乡某某果业综合专业合作社的其它一切诉讼权利;
三、双方达成该协议后,原告王某平与被告王某生、隰县寨子乡某某果业综合专业合作社之间再无任何纠纷。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346元,减半收取173元,由被告王某生、隰县寨子乡某某果业综合专业合作社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