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道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执行人:谢卫霞,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扶沟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道伟与被执行人谢卫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1621民初344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6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谢卫霞当庭履行2万元,被执行人谢卫霞于2021年7月30日起每月30日前向申请人王道伟履行标的款3000元,直至本案标的款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和解长期履行案件的报结问题》的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1621执78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朱东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高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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