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源函贸易商行,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秋实路688号1号楼5单元432室K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MA1JBL214D。
法定代表人:许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玮,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柳南区和平路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198637276B。
法定代表人:张恩桥,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源函贸易商行诉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2021年9月18日,原告以已经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他人利益,亦不违反国
家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源函贸易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1920元,减半收取9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上海源函贸易商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