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大同市南郊区沃德商贸中心与陈晓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大同市南郊区沃德商贸中心,住所地:五里店五金机电城B3-49。
经营者:韩荣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志刚,山西星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陈晓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春学,山西北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大同市南郊区沃德商贸中心与被告陈晓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2018年8月6日,原告以案情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无法继续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大同市南郊区沃德商贸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37838元,减半收取计18919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