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王德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文盲,安徽省阜阳市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蜀山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1日作出(2008)太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德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1月05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5年01月16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本院查明
执行机关安徽省蜀山监狱于2018年8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蜀山监狱以罪犯王德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德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8年01月获表扬奖励五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狱政奖励集中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德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因其系累犯,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德朋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5月27日起至2019年5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