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秀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执行人:黄志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张秀义与黄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黄志刚在银行有财产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冻结被执行人黄志刚在中国银行齐齐哈尔铁锋支行账号17×××77CNY0存款355150元,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1月19日至2022年1月19日止)。
二、冻结被执行人黄志刚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铁锋支行账号62×××60存款355150元,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1月19日至2022年1月19日止)。
三、冻结被执行人黄志刚在交通银行齐齐哈尔分行营业部账号62×××14存款355150元,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1月19日至2022年1月19日止)。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 蔡佳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韩欢欢